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王玉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國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 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及本件明確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 109 年3 月6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