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債 權 人 鈺耘鋼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清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右銘即三道輝鋁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三 道輝鋁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潘右銘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並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 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本院民 國109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潘右銘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請求本 院代為查詢其戶籍謄本,然經本院代為查詢之結果,上開手 機門號所有人姓名為林緗語,非潘右銘所有。又債權人迄今 仍未補正三道輝鋁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潘右銘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亦未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