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27號
TYDV,109,司促,2427,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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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債 務 人 古宸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大儒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陸
  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迪嵐清償參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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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