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6號
TYDV,109,司促,1976,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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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 已於109 年2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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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