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楊隆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聰馨、高玲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簡聰馨、高玲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本件租約之承租人為高玲貴,簡聰馨並非承租人,請釋明對
簡聰馨請求之依據(依租約所示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
費均由承租人負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