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2號
TYDV,109,司促,1272,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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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楊隆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聰馨高玲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簡聰馨高玲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本件租約之承租人為高玲貴簡聰馨並非承租人,請釋明對
  簡聰馨請求之依據(依租約所示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
  費均由承租人負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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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