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6號
TYDV,109,司促,1066,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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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鴻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金額超過15,000元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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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