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4號
TYDV,109,司,14,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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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榮朝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 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以105 年度司字第10號受理金城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城公司)之清算事件,同時聲請 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就任金城公司之清算人並開始清算 程序,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39號、108 年度司字第15號 、108 年度司字第71號裁定准許延展至109 年3 月20日,然 因金城公司確已無清償能力,聲請人已向本院提出破產宣告 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破字第24號受理在案,而未能 於前開時程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請求准予將本件清算 程序之清算完結日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 期間展延6 個月即至109 年9 月20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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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