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55號
TYDV,108,除,355,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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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應更正為「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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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