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鍾坤撝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鍾學文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人,然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狀況下,逕將系爭土地為被告設 定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 億5,000 萬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 務關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且系爭抵押權 之設定應欠缺基礎關係,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依實務見 解認定應屬無效等情。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 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並聲明:被告應 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原為被告受贈於其父親即訴外人鍾阿德 並借名登記予原告,其後設定系爭抵押權以擔保此權利義務 關係,且系爭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原告之簽章皆為原告親簽親 蓋,故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亦經原告同意所為,而系爭抵押權 擔保之範圍尚且包括原告對被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等。嗣後被告向原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原告 亦簽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同意返還系爭土地,然因 過戶手續未完成被告亦訴請原告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現 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辦理中,且原告擅將系爭土 地出售他人,已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是否未經原告同意? ㈠按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 第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 ,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 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17 號民事裁判要旨)。
㈡原告自承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申請書上之「鍾坤撝」印章確 實為原告的印章(本院卷第284 頁),惟主張遭被告私自蓋 用云云,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 責任,然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自尚難採信,無法 認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未經原告同意。四、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因為欠缺基礎關係,屬概括最高限 額抵押權而無效?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請求塗銷系 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有理由?
㈠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預 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之特 殊抵押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必須為一定範圍內 所發生之債權。準此以觀,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僅有其特定性 ,且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從屬於此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即係此項法律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 權。該一定範圍之法律關係即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礎關係 。至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無基本契約 (一定之法律關係)為擔保債權發生之基礎關係,自難認屬 有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14號民事裁判要旨)。 ㈡被告辯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基礎關係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 之借名登記契約,被告已向原告為終止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之 意思表示,並訴請原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亦簽立切結 書承諾返還,然原告已擅自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訴外人而已對 被告有債務不履行等情,業據提出切結書、買賣契約書、調 解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案 卷查核屬實。系爭土地之權狀正本始終在被告持有中,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84 頁),且切結書上明確記載原告 同意將系爭土地無條件以贈與之方式「返還」被告(本院卷 第143 頁),堪信被告辯述情節屬實,原告雖主張上開切結 書係遭脅迫簽立,然既未主張及舉證曾於民法第93條之除斥 期間內以遭脅迫為由撤銷意思表示,更未就遭脅迫之事實舉 證以實其說,其主張均尚難採信。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有 上開基礎關係,並非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請求塗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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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土地坐落: │ 土地面積 │登記原因 │權利│
│ │桃園市蘆竹區 │(平方公尺)│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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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蘆興段31地號 │ 2,379.06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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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八股段898-1 地號│ 2,445.66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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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八股段898-2 地號│ 1,011.64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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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八股段905 地號 │ 2,886.08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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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八股段908 地號 │ 140.23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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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八股段910 地號 │ 176.01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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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八股段912 地號 │ 613.01 │贈與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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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①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②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
│③字號:楊蘆登跨字第000040號 │
│④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月19日 │
│⑤登記原因:設定 │
│⑥權利人:鍾學文 │
│⑦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⑧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億5千萬元正 │
│⑨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
│⑩權利標的:所有權 │
│⑪標的登記次序:2 │
│⑫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
│⑬證明書字號:107年蘆資他字第001277號 │
│⑭設定義務人:鍾坤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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