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被 上訴人 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
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4875元;反
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1237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共144 萬6112元(計算式:69萬4875元+75萬123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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