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00號
TYDV,108,訴,500,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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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 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6,02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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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