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徐淑美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上訴人 王彥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4 號判決,於民國109 年 2 月14日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並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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