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高秉麟
被 告 呂坦祐
羅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下 午1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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