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45號
TYDV,108,訴,1545,202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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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王長娥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被   告 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厝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司獻民」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厝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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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