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2號
TYDV,108,訴,1452,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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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育宗 

      張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2 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2 月26日108 年度訴字第14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76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上訴人2 人沒有在上訴時併 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2 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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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