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翁詩詠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許春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1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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