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當懲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72號
TYDV,108,補,1072,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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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劉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間請求撤銷不當懲處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⑴被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撤銷國科軍通字第1060008500號懲處令。
⑵被告應撤銷原告106年度考績列為丙等。⑶被告應補發106 年
終獎金(1.5 個月) 計新台幣(下同)87,300元(註109年3月2
日更正為89,078元)及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⑷被告應恢復原告按月薪所得58,200元(10
9年3月2日以書狀補陳估計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100元)。
又於109年3月2日再起訴請求⑸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撤銷
國科軍通字第1080003565號懲處令。⑹被告周志強因不當管理致
原告身心驚恐不安,應補償原告精神慰撫金80,000元。⑺被告國
中山科學研究院應為原告職業傷害未補償之失職行為,重提補
償作業程序或循其他救濟程序。⑻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撤
銷原告列於國科人資字第1090000065號不適任資遣名單。經核原
告前開⑴⑵⑸⑺⑻聲明均屬非財產權訴訟,該五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元15,000元(計算式:3000×5 =15000 )。又前
開⑶⑷⑹之聲明,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
178 元(計算式:89078 +71100 +80000 =240,178 ),應徵
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 元。合計原告於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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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