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66號
TYDV,108,補,1066,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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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邱鄧麗珍
      邱玉萍 
      邱創新 
      邱創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蓮義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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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