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932號
TYDV,108,監宣,93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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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曾敬豐 

代 理 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蓮花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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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