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32號聲 請 人 曾敬豐 代 理 人 吳秀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蓮花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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