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10號
TYDV,108,建,110,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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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   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 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340 元,上開裁定 已於109 年2 月2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 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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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