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1號
TYDV,108,家訴,1,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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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鎮欽 

      陳華玉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珮瑜間因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屬財產權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 萬1,137 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525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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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