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747號
TYDV,108,司繼,2747,202003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47號
聲 明 人 許家銓 

      何偉恩 


      何偉勳 


      梁雅萍 

      梁信文 
      梁倚夢 


      梁雅惠 

      曾弘毅 
      曾沛凡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鍾維尋(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許家銓何偉恩何偉勳、梁雅 萍、梁信文梁倚夢梁雅惠曾弘毅曾沛凡係被繼承人 鍾維尋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1日死亡, 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 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 年10月11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 鍾美蓉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審核後另以函文 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當中,



尚有鍾賢芳、鍾日芳為繼承人,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 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許家銓何偉恩、何偉 勳、梁雅萍梁信文梁倚夢梁雅惠曾弘毅曾沛凡既 為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 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綜上,聲明人許家銓、何 偉恩、何偉勳梁雅萍梁信文梁倚夢梁雅惠曾弘毅曾沛凡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 ,是以本件聲明人許家銓何偉恩何偉勳梁雅萍、梁信 文、梁倚夢梁雅惠曾弘毅曾沛凡聲明拋棄繼承,與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