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81號聲 請 人 林新宏 相 對 人 洪阿蕊(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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