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羅柏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文科、羅文樹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羅文科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出羅文樹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羅文樹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 裁定已於109 年1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