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42號
TYDV,107,訴,2842,202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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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鄧純敦 
      胡金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蓮 
被   告 葉素鍛(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素碧(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采紋(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為被告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范姜竹妹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 年1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所示,有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 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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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 │ 繼承人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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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范姜竹妹 │ 葉素鍛 │見本院卷三第52、89至95頁 │




│(109 年1 月31日歿) │ 葉素碧 │ │
│ │ 葉采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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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