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宋兆祥
被 上訴人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
被 上訴人 王憲政
王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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