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32號
TYDV,106,訴,1432,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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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峻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陳玉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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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