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9年度,6號
TYDM,109,金簡,6,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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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達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陳如萍



選任辯護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25274 號、106 年度偵字第3266號、第5089號),因被
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俊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結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陳如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結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事 實
一、葉雲照(另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審結)為股票公 開上櫃交易之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 ○路00○0 號,交易代號:5381,下稱合正公司)及由合正 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大陸昆山合正電子公司(於民國91年8 月間成立,設於中國大陸江蘇省蘇州市,母公司為合正公司 轉投資之全資持股薩摩亞商合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合 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全資持股香港億大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昆山合正公司)之董事長。黃俊達於89年起任職昆 山合正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並負責執行葉雲照指示 事項及綜理採購、品保、製造、倉儲管理、變賣昆山合正公 司所產出廢料等事務;陳如萍於98年12月起至101 年5 月底 及102 年6 、7 月起至104 年10月間,擔任昆山合正公司財 務部經理,負責編製昆山合正公司相關傳票、日記帳及製作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業務,並將相關財務報表送 交之合正公司財務部,供合正公司合併編製財務報表之公告 、申報,黃俊達陳如萍均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緣昆山合正公司係從事生產半固化片、銅箔基板及 多層線路板壓合之電子產業,產製上開產品過程中所生之廢 料(如廢銅箔、廢電路板、邊料、紙箱、紙管、牛皮紙、木 棧板、銅箔箱、鐵桶、塑料桶及廢液等,俗稱下腳料)因存 有經濟價值而可變賣獲利,葉雲照黃俊達陳如萍均明知 出售下腳料所得款項應列入昆山合正公司資產負債表之「營 業外收入」或「其他收入」科目,並送交合正公司合併編制 每季之財務報表。詎葉雲照為能支付打點大陸當地政府官員 或廠商之費用、年節提撥員工福利或其他無法以昆山合正公 司帳目認列之支出項目,竟與黃俊達陳如萍共同基於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9至102 年間,指示黃俊達按月將變 賣下腳料之收入,其中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由黃俊達保管,按 月將下腳料收入支出情形製作帳冊(葉雲照黃俊達及陳如 萍稱之為B 帳),供葉雲照查對核閱,陳如萍則配合將其製 作昆山合正公司損益表會計科目「營業外收入」(或列為「 業外收入」),短報附表所示之金額後,致昆山合正公司99 至102 年度間損益表之其他收入及稅前損益科目、資產負債 表權益科目均涉有低估之不實結果,並將不實之損益表及資 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送交不知情之合正公司財務部人員嚴月 琴(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6 年偵字第3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用以合併 編制合正公司與昆山合正公司之財務報表,以此不正方法, 使合正公司99至101 年度之合併損益表及102 年度之合併綜 合損益表內稅前損益低估,以及合正公司99至101 年度之個 體損益表及102 年度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內採權益法認列之投 資損益科目均發生低估之不實結果。嗣黃俊達於偵查犯罪職 權公務員未發覺其等上開犯行前,於104 年10月26日主動具 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坦認上揭事實,始悉上情。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處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黃俊達陳如萍(以下合稱為被告2 人)對上開犯 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嚴月琴張炳木、證人即共同 被告葉雲照、證人即合正公司之稽核人員林旻芳於調查詢問 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會計師楊承修於調查詢問時之證 述情節相符,復有合正公司及子公司於99年度第1 季、99年



上半年度、99年前3 季、99年度、100 年度第1 季、100 年 度上半年度、100 年度前3 季、100 年度、101 年度第1 季 、101 年度上半年度、101 年度、102 年度第1 季、102 年 度第2 季、102 年度第3 季、102 年度、103 年度第1 季、 103 年度第2 季、103 年度第3 季及103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電子檔、被告黃俊達傳送予共同被告葉雲照之簡訊內容翻拍 照片、昆山合正公司之損益表、被告黃俊達於103 年3 月4 日傳送予共同被告葉雲照及證人嚴月琴林旻芳之電子郵件 暨附件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函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綜上所述,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 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結果罪。被告2 人與共同被告 葉雲照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利用不知情之合正公司財務部人員嚴月琴為部分犯行,均 為間接正犯。又按公司於同一年度所製作之季報、半年報及 年報等財務報告係具有接續性,並依據相同之公司財務表冊 、傳票及業務文件,按其時間發生順序,連貫記入當年度之 財務報告,故一旦於季報填入該不實交易而為不實內容之製 作,為維持前後財務報告之連貫性及一致性,公司於製作後 續之同一年度其他財務報告時,仍將該不實交易計入而為虛 偽內容之製作,自屬常情。故應認於公司製作財務報告時, 主觀上已有預設於當年度之季報、半年報或年報中均將該不 實交易計入而為虛偽製作之單一犯意,如於客觀上確將該相 同之不實交易,先後記入當年度之季報、半年報及年報,因 時間密接,手段相同,所製作內容為不實之財務報告,對於 呈現公司當年度之財務狀況具有整體性,所侵害均為投資人 對於公司當年度內財務狀況為正確判斷之法益,復為避免因 數罪併罰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應認虛偽填製同一年 度各期財務報告之數舉動,合為實質上一罪而論以接續犯, 較屬合理。至於公司製作之後續年度財務報告,其內容故仍 受前一年度不實財務報告之影響,但衡酌公司多以會計年度 做為會計核算之時間區間,且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 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 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法第20條定有明文,即課 以公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常會之義務,藉此確保投 資股東瞭解及掌握公司全部概況,而一般計算公司盈虧,亦 係以每年度之經營狀況以判,是應認公司之財務報告以同一 年度為一整體,不同年度之財務報告則應分別視之,是被告



2 人於99至102 年間利用上揭不正方法使B 帳所涉變賣下腳 料之收入均未能於合正公司上開該期間內各年度內之財務報 表科目中如實揭露,應按其年分,認被告2 人就99年、100 年、101 年及102 年各年度出具財務報表之行為,於同一年 度內屬接續之一罪,於不同年度間則屬在時間之差距得以分 開、各具獨立性之數罪,是被告2 人上開4 罪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黃俊達於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知悉犯罪事 實前,主動供出前揭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被告黃俊達所 陳之刑事自首狀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均係主辦、經辦會 計之人員,本應恪遵職責,覈實登載會計憑證及帳冊,避免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乃其等竟為配合葉雲照支應打點大 陸當地政府官員或廠商之費用、年節提撥員工福利或其他無 法以昆山合正公司帳目認列之支出項目,不惜將B 帳所列變 賣下腳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短報,致合正公司99至101 年度 之上揭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 2 人均無任何犯罪前科,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被告黃 俊達於調查詢問中自陳商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商,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字第6820號卷卷一第52頁),被告陳如 萍於調查詢問中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他字第6820號卷卷二第1 頁),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供稱:領有殘障手冊,因年紀關係及本案訴訟緣故 ,沒有固定工作,只能接朋友在大陸地區裝修公司多出來的 案件,目前又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開工,目前沒有任何收入 ,須扶養1 名81歲的母親等語(見金訴卷第233 頁反面), 被告陳如萍屬第7 類身心障礙類別乙節,並有其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1 份在卷可佐(見金訴卷第237 頁),暨其等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分工地位、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就被告 2 人所犯4 罪,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 ,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衡酌被告2 人各次犯罪之時 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 則等因素,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 示。
四、被告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考,被告2 人均素行良好,且 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又本案係經被告黃俊達自首供承犯 罪事實後始查獲,被告陳如萍則屬身心障礙人士,未能有穩



定工作以扶養親屬,本院審酌前開諸情,堪認被告2 人經此 偵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被告2 人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以適當之社會處遇, 以期其等能有效回歸社會,是本院認被告2 人上開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促 使被告2 人日後能習得尊重法治之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 外,另有賦予其等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爰另依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2 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9 萬元,以勵自新。倘被告2 人違 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年 度│月份 │ 短報之收入金額 │存入昆山合正公司 │每年度短報金額│
│ │ │(即B帳之收入; │帳目之金額(人民幣│總計(人民幣)│
│ │ │人民幣) │) │ │
├───┼───┼────────┼─────────┼───────┤
│99年度│1月份 │ 179,312元 │ 84,212元 │ │
│ ├───┼────────┼─────────┼───────┤
│ │2月份 │ 377,703元 │ 186,548元 │ │
│ ├───┼────────┼─────────┼───────┤
│ │3月份 │ 1,160,020元 │ 391,970元 │ │
│ ├───┼────────┼─────────┼───────┤
│ │4月份 │ 832,067元 │ 353,542元 │ │
│ ├───┼────────┼─────────┼───────┤
│ │5月份 │ 963,934元 │ 392,078元 │ │
│ ├───┼────────┼─────────┼───────┤
│ │6月份 │ 526,118.77元 │ 160,647元 │ │
│ ├───┼────────┼─────────┼───────┤
│ │7月份 │ 543,880元 │ 215,184元 │ │
│ ├───┼────────┼─────────┼───────┤
│ │8月份 │ 614,620.36元 │ 205,680元 │ │
│ ├───┼────────┼─────────┼───────┤
│ │9月份 │ 732,497元 │ 247,932元 │ │




│ ├───┼────────┼─────────┼───────┤
│ │10月份│ 626,817元 │ 143,602元 │ │
│ ├───┼────────┼─────────┼───────┤
│ │11月份│ 456,740元 │ 93,120元 │ │
│ ├───┼────────┼─────────┼───────┤
│ │12月份│ 748,004.57元 │ 195,010元 │776萬1713.7元 │
├───┼───┼────────┼─────────┼───────┤
│100年 │1月份 │ 915,970元 │ 252,560元 │ │
│度 ├───┼────────┼─────────┼───────┤
│ │2月份 │ 531,490元 │ 152,790元 │ │
│ ├───┼────────┼─────────┼───────┤
│ │3月份 │ 836,780元 │ 316,790元 │ │
│ ├───┼────────┼─────────┼───────┤
│ │4月份 │ 1,016,886元 │ 586,141元 │ │
│ ├───┼────────┼─────────┼───────┤
│ │5月份 │ 1,196,426元 │ 486,458元 │ │
│ ├───┼────────┼─────────┼───────┤
│ │6月份 │ 1,430,306.31元 │ 475,130元 │ │
│ ├───┼────────┼─────────┼───────┤
│ │7月份 │ 894,194.60元 │ 325,760元 │ │
│ ├───┼────────┼─────────┼───────┤
│ │8月份 │ 610,606.18元 │ 372,706.18元 │ │
│ ├───┼────────┼─────────┼───────┤
│ │9月份 │ 377,070元 │ 196,400元 │ │
│ ├───┼────────┼─────────┼───────┤
│ │10月份│ 354,570元 │ 282,210元 │ │
│ ├───┼────────┼─────────┼───────┤
│ │11月份│ 257,864.09元 │ 168,289.09元 │ │
│ ├───┼────────┼─────────┼───────┤
│ │12月份│ 561,912.87元 │ 208,152.87元 │898萬4076.05元│
├───┼───┼────────┼─────────┼───────┤
│101年 │1月份 │ 313,755.85元 │ 113,755.85元 │ │
│度 ├───┼────────┼─────────┼───────┤
│ │2月份 │ 962,653.68元 │ 698,425.68元 │ │
│ ├───┼────────┼─────────┼───────┤
│ │3月份 │ 494,074.87元 │ 211,357.87元 │ │
│ ├───┼────────┼─────────┼───────┤
│ │4月份 │ 424,465.98元 │ 207,075.98元 │ │
│ ├───┼────────┼─────────┼───────┤
│ │5月份 │ 782,784.46元 │ 234,458.46元 │ │




│ ├───┼────────┼─────────┼───────┤
│ │6月份 │ 612,982.63元 │ 355,404.63元 │ │
│ ├───┼────────┼─────────┼───────┤
│ │7月份 │ 333,364.65元 │ 205,841.65元 │ │
│ ├───┼────────┼─────────┼───────┤
│ │8月份 │ 642,191.46元 │ 308,856.41元 │ │
│ ├───┼────────┼─────────┼───────┤
│ │9月份 │ 525,845.15元 │ 322,416.10元 │ │
│ ├───┼────────┼─────────┼───────┤
│ │10月份│ 279,394.91元 │ 134,034.91元 │ │
│ ├───┼────────┼─────────┼───────┤
│ │11月份│ 285,313.16元 │ 127,133.16元 │ │
│ ├───┼────────┼─────────┼───────┤
│ │12月份│ 360,920.10元 │ 413,415.10元 │601萬7746.9元 │
├───┼───┼────────┼─────────┼───────┤
│102年 │1月份 │ 297,374元 │ 127,769.00元 │ │
│度 ├───┼────────┼─────────┼───────┤
│ │2月份 │ 264,689.50元 │ 97,004.50元 │ │
│ ├───┼────────┼─────────┼───────┤
│ │3月份 │ 898,291.17元 │ 387,111.17元 │ │
│ ├───┼────────┼─────────┼───────┤
│ │4月份 │ 476,133.47元 │ 56,338.47元 │ │
│ ├───┼────────┼─────────┼───────┤
│ │5月份 │ 462,020元 │ 12,150元 │ │
│ ├───┼────────┼─────────┼───────┤
│ │6月份 │ 881,675元 │ 216,550元 │ │
│ ├───┼────────┼─────────┼───────┤
│ │7月份 │ 417,190元 │ 349,550元 │ │
│ ├───┼────────┼─────────┼───────┤
│ │8月份 │ 385,020元 │ 182,000元 │ │
│ ├───┼────────┼─────────┼───────┤
│ │9月份 │ 463,060元 │ 187,250元 │ │
│ ├───┼────────┼─────────┼───────┤
│ │10月份│ 362,717元 │ 124,120元 │ │
│ ├───┼────────┼─────────┼───────┤
│ │11月份│ 637,938元 │ 235,478.80元 │ │
│ ├───┼────────┼─────────┼───────┤
│ │12月份│ 629,279元 │ 244,967元 │571萬382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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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