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富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
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富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富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 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 3 月6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 01551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