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58號
TYDM,109,聲,758,202003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9 年11月30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