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則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則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則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2 月,於民國102 年12月13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9 年3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 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90 1596141 號函暨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