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國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國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7 年8 月2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9 年3 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9 年8 月2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2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8 月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11 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