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調銘
具 保 人 陳振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振農因受刑人陳調銘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 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調銘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 ,由具保人陳振農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依法通緝,且通知其 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查無受刑 人在監在押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