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三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7077 號)暨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
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重訴緝字第
2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三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謝穠謙(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創價車業有限公司(下稱 創價公司)、榮來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榮來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黃鏡倫係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瑞翔公司)之 業務經理;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葉育伶、李 雅鈴、陳珮瑤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係瑞翔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 ;龔文源( 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瑞翔公司之員工;周東毅 (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崴 公司)、億鑫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億鑫公司)、輝明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輝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馨儀(已由 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登載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 會計帳務,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李燦城( 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鑫昌 發公司)之負責人;李春水(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龍寶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寶公司)之負責人;王廷貴(已由 本院另行審結)係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玉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楊添福(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暉峻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暉峻公司)之負責人;陳南宏(另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係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電公司)之負 責人。
二、謝穠謙因資金需求,欲提高授信額度信用以向附表一編號 1
至2 所示之金融機構( 分別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華南商 業銀行中壢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詐取貸款, 便利用員工鄒弘原(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呂三郎分別擔任 創價公司、榮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其等之社會經驗及智 識程度,應足知悉現今有不法分子為掩飾不法行徑暨避免執 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作為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 人,故對於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且皆明知 己身並未實際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或董事,亦無清償申貸款 項之資力,自身亦無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意思,竟意圖為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與謝穠謙、黃鏡倫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先由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龔文源則於98年至101 年4 月間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明知創價公司、榮來 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二之1-1 (創 價公司部分)、2-1 (榮來公司部分)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交付予附表二之1-2 、2-2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 人之銷貨物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 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上開 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之1-1 、2-1 所示之營業稅,以此不 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與創價公司、榮來公司並無 實際交易之附表二之1-2 、2-2 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充作創價公司、榮來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營造出創 價公司、榮來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相(惟尚無證據 證明呂三郎亦知悉虛開與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三、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僅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幫助逃漏稅捐罪), 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 除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外,同時亦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使創價公司、榮來 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統一發票 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2 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 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另邀同鄒弘 原(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彭志成、洪智銘(已由本院另行 審結)、呂三郎、陳鵬珊(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黃鏡倫、 黃農翔(均由本院另行審結)、賴傳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等人分別擔任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各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 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
(各次貸款之申貸銀行、連帶保證人、申貸時間、金額等事 項均詳如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2 所載)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詎呂三郎主觀上均明知或可得而知各該銀行倘查悉上情而 正確評估創價公司、榮來公司之營運及各該連帶保證人之財 力狀況,即不可能貸放款項予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呂三郎 與謝穠謙、黃鏡倫仍持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2 所示之申請 貸款資料交予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2 所示之各該銀行審核 ,致附表三之1 至附表三之2 所示各該銀行於評估創價公司 、榮來公司營業及信用狀況時,陷於錯誤,誤以為創價公司 、榮來公司營運良好,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分別撥款如 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款項至各該銀行撥款帳戶內。嗣謝 穠謙取得前開貸款金額後陸續跳票,前開銀行始悉受騙。四、案經周東毅自首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本院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 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
㈠被告呂三郎於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時均坦認上情不諱。 ㈡同案被告謝穠謙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透過虛偽交易的情形 ,是為了向銀行辦理貸款,擔任人頭的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 ,都沒有資力還款. . . 因為會擔任人頭負責人都是一些信 用不佳之人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8 號卷㈡第24頁 )。
㈢被告呂三郎於偵詢時供稱:我會擔任榮來公司名義負責人, 是因為欠謝穠謙100 、200 萬元,借款時,我是謝穠謙的員 工,謝穠謙向我提議,說他信用不好,要跟銀行貸款,所以 請我擔任負責人等語(見第17077 號偵卷第27頁)。 ㈣綜上所述,被告呂三郎對於倘創價公司、榮來公司未能清償 債務,其需負擔清償、連帶清償責任乙情,主觀上已知情, 然其竟為解決積欠之債務,而允諾擔任各該公司之名義負責 人與連帶保證人,並於各申貸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之名 義負責人或連帶保證人欄位上簽名,致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 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誤 信被告確有資力還款,而同意核貸,是被告呂三郎所為,業 已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至為明灼。
㈤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其中就創價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 樹林分行申貸之時間、撥款日期、帳戶及金額,應予更正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三郎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係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 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 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準此,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規定。
㈡核被告呂三郎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呂三郎就創價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先 後4 次申貸之行為,時空緊接,犯意單一,所犯法益同一, 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向上揭三家銀行申貸,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與同案被告謝穠謙、 黃鏡倫,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㈢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7 月確定,並於98年8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 為累犯,然考量前案所犯槍砲案件與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態 樣不同,難認係其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所致,爰參考司法院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呂三郎因為積欠債務而與謝穠謙牟取不當利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擔任人頭之名義負責人與連帶保 證人之角色,使金融金構貸款之評估發生不正確結果致准予 核貸,所受之損失非輕微,影響國家財政及稅務健全,危害 社會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衡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態度尚佳,參與本案之情節,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移送併辦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 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與本件起訴經審認有罪之犯罪 事實,具有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 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㈡被告呂三郎就本案犯罪,並無證據證明曾自同案被告謝穠謙 處取得不法利益,自不予宣告沒收,附為敘明。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蕭 世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名義負│貸款銀行│貸款人│連帶保│申貸│撥款│撥款帳│金額 │民事確定│清償情形 │
│ │ │責人 │ │代表人│證人 │時間│日期│戶 │ │判決或支│ │
│ │ │ │ │ │ │ │ │ │ │付命令 │ │
├──┼────┼───┼────┼───┼───┼──┼──┼───┼───┼────┼────────┤
│1 │創價公司│鄒弘原│第一商業│鄒弘原│鄒弘原│99年│99年│203100│800,00│臺灣新北│1.於103 年10月3 │
│ │ │ │銀行樹林│ │彭志成│4 月│4 月│29939 │0元 │地方法院│ 日獲財團法人中│
│ │ │ │分行 │ │呂三郎│1日 │9 日│ │ │101 年度│ 小企業信用保證│
│ │ │ │ │ │陳鵬珊├──┼──┼───┼───┤重訴字第│ 基金理賠5,447,│
│ │ │ │ │ │ │99年│99年│203100│3,200,│610 號民│ 624 元(重訴卷│
│ │ │ │ │ │ │4 月│4 月│29939 │000元 │事判決 │ ㈣第76頁) │
│ │ │ │ │ │ │1日 │9 日│ │ │ │2.計至108 年4 月│
│ │ │ │ │ │ ├──┼──┼───┼───┤ │ 17日,合計8,50│
│ │ │ │ │ │ │99年│99年│信用狀│1,575,│ │ 4,579 元未清償│
│ │ │ │ │ │ │4 月│4 月│(受益│000元 │ │ (本金6,987,10│
│ │ │ │ │ │ │23日│29日│人:三│ │ │ 6 元、利息2,08│
│ │ │ │ │ │ ├──┼──┤得利國├───┤ │ 5,834 元、違約│
│ │ │ │ │ │ │99年│99年│際科技│6,300,│ │ 金396,834 元、│
│ │ │ │ │ │ │4 月│4 月│股份有│000元 │ │ 費用139,558 元│
│ │ │ │ │ │ │23日│29日│限公司│ │ │ 、收回金額1,10│
│ │ │ │ │ │ │ │ │) │ │ │ 4,753 元)(重│
│ │ │ │ │ │ │ │ │ │ │ │ 訴卷㈩第103 頁│
│ │ │ │ │ │ │ │ │ │ │ │ ) │
├──┼────┼───┼────┼───┼───┼──┼──┼───┼───┼────┼────────┤
│2 │榮來公司│呂三郎│華南商業│呂三郎│呂三郎│99年│99年│2410-1│10,000│臺灣桃園│本金餘額6,999,97│
│ │ │ │銀行中壢│ │黃鏡倫│10月│11月│620-04│,000元│地方法院│6 元,財團法人中│
│ │ │ │分行 │ │黃農翔│28日│1日 │281 │ │101 年度│小企業銀行信用保│
│ │ │ │ │ │ │ │ │ │ │司促字第│證基金已全數理賠│
│ │ │ │ │ │ │ │ │ │ │15609 號│完畢(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 │支付命令│38至39頁) │
│ │ │ ├────┼───┼───┼──┼──┼───┼───┼────┼────────┤
│ │ │ │臺灣中小│呂三郎│呂三郎│100 │100 │榮來公│5,000,│無 │自101 年10月2 日│
│ │ │ │企業銀行│ │黃農翔│年10│年11│司在該│000元 │ │起滯欠本息繳納,│
│ │ │ │八德分行│ │賴傳勤│月25│月2 │銀行之│ │ │至今尚有本金3,12│
│ │ │ │ │ │ │日(│日(│帳戶(│ │ │2,107 元未清償(│
│ │ │ │ │ │ │起訴│起訴│起訴書│ │ │利息、違約金102 │
│ │ │ │ │ │ │書誤│書誤│誤載為│ │ │年8 月12日起算)│
│ │ │ │ │ │ │載為│載為│呂三郎│ │ │,另財團法人中小│
│ │ │ │ │ │ │100 │100 │帳號33│ │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 │ │ │ │ │年10│年10│0-62-1│ │ │於103 年3 月6 日│
│ │ │ │ │ │ │月15│月2 │9809號│ │ │代位清償2,586,64│
│ │ │ │ │ │ │日)│日)│帳戶)│ │ │7 元(重訴卷㈨第│
│ │ │ │ │ │ │ │ │ │ │ │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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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之1-1 :創價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2-2 )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
│1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43 │30,106,665元 │1,505,335元 │43 │30,106,665元│1,505,335元 │
├──┼─────────────┼──┼───────┼──────┼───┴──────┴────────┤
│2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692,143元 │134,60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3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3 │1,064,286元 │53,2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8 │5,857,145元 │292,85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5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733 │433,339,774元 │21,666,965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 │(併│ │ │ │
│ │ │辦意│ │ │ │
│ │ │旨書│ │ │ │
│ │ │誤載│ │ │ │
│ │ │為73│ │ │ │
│ │ │6 )│ │ │ │
├──┼─────────────┼──┼───────┼──────┼───────────────────┤
│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62 │30,897,283元 │1,544,86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7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12,950,800元 │647,5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8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300,000元 │6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9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8 │371,430元 │18,5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合計 │866 │518,579,526元 │25,928,950元│43 │30,106,665元│1,505,335元 │
│ │(併│ │ │ │ │ │
│ │辦意│ │ │ │ │ │
│ │旨書│ │ │ │ │ │
│ │誤載│ │ │ │ │ │
│ │為86│ │ │ │ │ │
│ │9) │ │ │ │ │ │
└────────────────┴──┴───────┴──────┴───┴──────┴────────┘
附表二之1-2:創價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2-1)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1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1 │56,158,796元 │2,807,939元 │
├──┼───────────────┼───────┼─────────────┼─────────────┤
│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37 │24,680,076元 │1,234,004元 │
├──┼───────────────┼───────┼─────────────┼─────────────┤
│3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5 │9,714,307元 │485,717元 │
├──┼───────────────┼───────┼─────────────┼─────────────┤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8,406,400元 │420,320元 │
├──┼───────────────┼───────┼─────────────┼─────────────┤
│5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3,345,316元 │167,267元 │
├──┼───────────────┼───────┼─────────────┼─────────────┤
│6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 │3,329,525元 │166,475元 │
├──┼───────────────┼───────┼─────────────┼─────────────┤
│7 │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 │2,950,476元 │147,524元 │
├──┼───────────────┼───────┼─────────────┼─────────────┤
│8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3 │1,626,000元 │81,300元 │
├──┼───────────────┼───────┼─────────────┼─────────────┤
│9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 │642,000元 │32,100元 │
├──┴───────────────┼───────┼─────────────┼─────────────┤
│合計 │196 │110,852,896元 │5,542,646元 │
└──────────────────┴───────┴─────────────┴─────────────┘
附表二之2-1:榮來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3-2)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抵扣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 │1,523,810元 │76,190元 │1 │1,523,810元 │76,190元 │
├──┼────────────┼──┼──────┼──────┼──┼──────┼─────────┤
│2 │銘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850,000元 │42,500元 │5 │850,000元 │42,500元 │
├──┼────────────┼──┼──────┼──────┼──┼──────┼─────────┤
│3 │晁景國際有限公司 │1 │684,762元 │34,238元 │0 │0 │0 │
├──┼────────────┼──┼──────┼──────┼──┼──────┼─────────┤
│4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2 │1,866,667元 │93,333元 │2 │1,866,667元 │93,333元 │
├──┼────────────┼──┼──────┼──────┼──┼──────┼─────────┤
│5 │亞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2 │90,476元 │4,524元 │2 │90,476元 │4,524元 │
├──┼────────────┼──┼──────┼──────┼──┼──────┼─────────┤
│6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 │600,000元 │30,000元 │1 │600,000元 │30,000元 │
├──┼────────────┼──┼──────┼──────┼──┼──────┼─────────┤
│7 │川揚電子有限公司 │1 │647,619元 │32,381元 │1 │647,619元 │32,381元 │
├──┼────────────┼──┼──────┼──────┼──┴──────┴─────────┤
│8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7 │2,023,000元 │101,1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9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3 │401,933元 │20,097元 │1 │400,000元 │20,000元 │
├──┼────────────┼──┼──────┼──────┼──┼──────┼─────────┤
│10 │瑞駿汽車業有限公司 │2 │428,571元 │21,429元 │2 │428,571元 │21,429元 │
├──┼────────────┼──┼──────┼──────┼──┴──────┴─────────┤
│1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1,408,763元 │70,43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2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1 │304,762元 │15,238元 │0 │0 │0 │
├──┼────────────┼──┼──────┼──────┼──┴──────┴─────────┤
│13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9 │6,618,200元 │330,9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 │1,552,381元 │77,6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5 │尊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1 │300,000元 │15,000元 │0 │0 │0 │
├──┼────────────┼──┼──────┼──────┼──┴──────┴─────────┤
│16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5 │6,932,162元 │346,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7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8 │24,683,981元│1,234,19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18 │隆昶科技有限公司 │1 │396,000元 │19,800元 │1 │396,000元 │19,800元 │
├──┼────────────┼──┼──────┼──────┼──┼──────┼─────────┤
│19 │李信榮實業有限公司 │33 │5,787,473元 │289,375元 │31 │4,377,950元 │218,898元 │
├──┼────────────┼──┼──────┼──────┼──┼──────┼─────────┤
│20 │大富租賃有限公司 │1 │285,714元 │14,286元 │1 │285,714元 │14,286元 │
├──┼────────────┼──┼──────┼──────┼──┼──────┼─────────┤
│21 │陞鵬有限公司 │1 │480,952元 │24,048元 │0 │0 │0 │
├──┼────────────┼──┼──────┼──────┼──┴──────┴─────────┤
│22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3,190,476元 │159,5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8 │5,873,129元 │293,65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506,190元 │25,3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2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 │6,022,300元 │301,11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
├──┴────────────┼──┼──────┼──────┼──┬──────┬─────────┤
│合計 │178 │73,459,321元│3,672,969元 │48 │11,466,807元│573,341元 │
└───────────────┴──┴──────┴──────┴──┴──────┴─────────┘
附表二之2-2:榮來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3-1)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1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529 │305,569,636元 │15,278,464元 │
├──┼───────────────┼─────┼───────────┼──────────────┤
│2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21 │81,035,118元 │4,051,772元 │
├──┼───────────────┼─────┼───────────┼──────────────┤
│3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59 │28,876,835元 │1,443,841元 │
├──┼───────────────┼─────┼───────────┼──────────────┤
│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9 │3,030,000元 │151,500元 │
├──┼───────────────┼─────┼───────────┼──────────────┤
│5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2,821,500元 │141,075元 │
├──┼───────────────┼─────┼───────────┼──────────────┤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 │2,440,000元 │122,000元 │
├──┼───────────────┼─────┼───────────┼──────────────┤
│7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 │400,000元 │20,000元 │
├──┼───────────────┼─────┼───────────┼──────────────┤
│8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
├──┴───────────────┼─────┼───────────┼──────────────┤
│合計 │741 │424,353,089元 │21,217,652元 │
└──────────────────┴─────┴───────────┴──────────────┘
附表三之1:創價公司貸款
┌────┬────┬───────┬───────────┬──────────┐
│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 文書 │ 出處 │
├────┼────┼───────┼───────────┼──────────┤
│創價公司│第一商業│99年4月9日 │授信案件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 │銀行樹林│ │ │卷㈥第16至18頁 │
│ │分行 │ ├───────────┼──────────┤
│ │ │ │保證書 │同上卷第20至21頁 │
│ │ │ │ │ │
│ │ │ ├───────────┼──────────┤
│ │ │ │買賣合約書、匯票付款申│同上卷第23頁反面至第│
│ │ │ │請書、匯票 │24頁反面 │
│ │ │ ├───────────┼──────────┤
│ │ │ │99年4月28日統一發票 │同上卷第25頁 │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重訴卷㈣第77頁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78頁 │
│ │ │ │日) │ │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9頁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80頁 │
│ │ │ │日) │ │
│ │ │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7、│同上卷第84至98頁 │
│ │ │ │98年度) │ │
│ ├────┼───────┼───────────┼──────────┤
│ │華南商業│100年6月24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26至27頁、第29│
│ │分行 │ │ │至31頁、第33至34頁 │
│ │ │ ├───────────┼──────────┤
│ │ │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上卷第62至69頁 │
│ │ │ │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 │
│ │ │ │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71頁 │
│ │ │ │97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結│ │
│ │ │ │算稅額繳款書 │ │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基│同上卷第72頁 │
│ │ │ │本稅額申報書 │ │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3頁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74頁 │
│ │ │ │日)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同上卷第75頁 │
│ │ │ │日) │ │
│ │ │ ├───────────┼──────────┤
│ │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6頁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78頁 │
│ │ │ │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 │
│ │ │ │算表) │ │
│ │ │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同上卷第79頁 │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 │
│ │ │ │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
│ │ │ │) │ │
└────┴────┴───────┴───────────┴──────────┘
附表三之2:榮來公司貸款
┌────┬────┬───────┬───────────┬──────────┐
│公司名稱│貸款銀行│申貸日期 │ 文書 │ 出處 │
├────┼────┼───────┼───────────┼──────────┤
│榮來公司│華南商業│99年10月28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桃園地檢102 偵17077 │
│ │銀行中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卷㈣第270 至272 頁 │
│ │分行 │ ├───────────┼──────────┤
│ │ │ │簡易資料表、榮來車業有│同上卷第299 至316 頁│
│ │ │ │限公司新車協力車商、中│ │
│ │ │ │古車及法拍車銷貨(寄賣│ │
│ │ │ │)車商、中古車及法拍車│ │
│ │ │ │協力車商、汽車維修保養│ │
│ │ │ │協力廠商、汽車材料進貨│ │
│ │ │ │廠商、存借款明細表、「│ │
│ │ │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 │
│ │ │ │」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
│ │ │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 │
│ │ │ │人」資料表 │ │
│ │ │ ├───────────┼──────────┤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同上卷第318頁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 │算稅額繳款書 │ │
│ │ │ ├───────────┼──────────┤
│ │ │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同上卷第319頁 │
│ │ │ │日) │ │
│ │ │ ├───────────┼──────────┤
│ │ │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同上卷第3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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