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8號
TYDM,109,桃交簡附民,28,202003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BURLACE TRENT RUSSELL


訴訟代理人 徐錫言律師
附民被告  劉縈益(原名劉信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302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