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昱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 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所為簡易判 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 第3 項更規定甚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昱華明知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予不 詳之人使用,有可能遭不法利用,以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之 目的,仍分別基於縱有人持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 1 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桃園國強店,將其申辦之日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日盛銀行 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自 稱「張專員」之人指定之處所,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張 專員」金融卡密碼。嗣「張專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日盛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陳儷瑩、鄭 惠安、彭苡軒、林永嫻、王慧萍、林雅芳等人,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帳戶,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至日盛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經其等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尤昱華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下稱「本 案」)。惟查,被告前亦涉為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 3 條第2 款之舉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6064號案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08 年3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案號為108 年度桃 金簡字第21號(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為憑。復該「前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尤昱華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為個人信用之 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 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 為匯入詐欺犯罪所得後,再使用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 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領出,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 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 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 意,於107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 ○○○街000 號1 樓之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桃園國強店,將其 申辦之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密碼另以通訊軟體LINE 提供),透過不知情之宅配通收送貨人員,寄與真實身分不 詳自稱為「張專員」者指定之收件人、收件地址,藉此掩飾 不法所得去向。嗣「張專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日盛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在網路之旋轉拍賣APP 中刊登佯欲出售 GUCCI 牌皮包、空拍機之商品資訊,嗣溫茜莉、林文豪透過 旋轉拍賣APP 閱覽上揭商品資訊,有意購買而陷於錯誤,遂 分別於107 年8 月28日、同年8 月30日匯款新臺幣1 萬元、 5,500 元至賣家指定由廖鈺欣(廖鈺欣所涉詐欺等罪嫌,業 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另案 偵辦)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廖鈺欣再於同年8 月30 日上午10時46分許、同年8 月30日下午1 時24分許,分別匯 款1 萬2,000 元、5,000 元至尤昱華之上開日盛銀行帳戶, 旋遭提領殆盡。嗣溫茜莉遲未收得商品,林文豪則收得內僅 有報紙1 份之包裹,方知受騙並分別報警處理等語,有該「 前案」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電子檔列印本1 份可按 。準此,於「本案」及該「前案」,被告所交付提款卡之關 聯銀行帳戶咸係本身所有之「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再交付之時、地、途徑、收件人、處及告知密 碼之方式,尤胥相一致,稽此可徵彼此間顯具行為之同一性 ,是以基此所衍生該「前案」之洗錢及「本案」之幫助詐欺 取財等罪嫌,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因之, 此二案核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茲本案繫屬本 院日期為109 年1 月30日,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章戳之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案」之後,則依首
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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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匯款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出帳戶(│交付款│匯款金額(│
│ │ │ │ │起訴書誤載│項方式│新臺幣) │
│ │ │ │ │為匯入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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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儷瑩│於不詳時間│107 年8 │中國信託商│網路銀│9,08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早│業銀行822 │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9 時許│-000000000│ │ │
│ │ │出售吹風機│ │723 號帳戶│ │ │
│ │ │、電動牙刷│ │ │ │ │
│ │ │之商品資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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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惠安│於不詳時間│107 年8 │台新銀行81│網路銀│1萬12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早│0-0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9 時49│088835號帳│ │ │
│ │ │出售空拍機│分許 │戶 │ │ │
│ │ │之商品資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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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苡軒│於不詳時間│107 年8 │台新銀行81│網路銀│3,200元 │
│ │ │,在拍賣網│月29日早│0-0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9 時許│431208號帳│ │ │
│ │ │出售膠原蛋│ │戶 │ │ │
│ │ │白之商品資│ │ │ │ │
│ │ │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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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永嫻│撥打電話訛│107 年8 │合作金庫銀│網路銀│3萬元 │
│ │ │稱其為林永│月30日早│行006-349 │行轉帳│ │
│ │ │嫻友人,欲│上10時許│0000000000│ │ │
│ │ │借錢周轉 │ │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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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慧萍│於不詳時間│107 年8 │永豐商業銀│網路銀│3,84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早│行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上10時19│0000000000│ │ │
│ │ │出售奶粉之│分許 │號帳戶 │ │ │
│ │ │商品資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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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雅芳│於不詳時間│107 年8 │台新銀行81│網路銀│9,960元 │
│ │ │,在拍賣網│月30日下│0-00000000│行轉帳│ │
│ │ │站刊登佯欲│午2 時3 │0000000號 │ │ │
│ │ │出售奶粉之│分許 │帳戶 │ │ │
│ │ │商品資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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