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19號
TYDM,109,單聲沒,119,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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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元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9 年度聲沒字第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元三及同案被告林瑞文、馬麗玉、賴 俊杰前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林瑞文、馬麗玉賴俊杰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 97年度偵字第4123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0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被告謝元三則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偵緝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 「TIFFANY 」、「LV」、「CHANEL」、「BVLGARI 」、「G- -UCCI 」及「CD」商標之手鍊、項鍊及耳環共計113 件,為 違法仿冒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 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 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是關於沒收一 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復按商標法 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修正公佈,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 50048185號函公佈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立法理由並謂:「商標 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 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 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 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 ,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 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 應逕適用上揭修正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又按「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元三及同案被告林瑞文、馬麗玉賴俊杰前因 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林瑞文、馬麗玉賴俊杰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分別以97年度偵字第4123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謝元三則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緝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97件,均為仿冒商品乙節 ,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可憑,故屬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其餘16件仿冒商品部分,因卷內除如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外,並無事證足認有其他仿冒「TIFFANY 」、「LV」、「CHANEL」、「BVLGARI 」、「GUCCI 」及「 CD」商標之商品(本案似尚有16件仿冒「versace 」商標之 商品,惟檢察官並未就仿冒「versace 」商標之商品聲請沒 收,故非本件審理範圍),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檢察官 聲請就其餘16件仿冒商品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合,應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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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 │數量│商標權人 │受託鑑定人 │鑑定報告頁數 │
├──┼─────────┼──┼─────┼───────┼───────┤
│ 1 │仿冒「TIFFANY 」商│30條│美商第凡內│商標權人之商標│桃園地檢署97年│
│ │標之項鍊 │ │公司(商標│代理事務所Fro-│度偵字第4123號│
│ │ │ │代理人:理│-ss Zelnick L-│卷第32至35頁 │
├──┼─────────┼──┤律法律事務│-ehrman&Zissu,│ │
│ 2 │仿冒「TIFFANY 」商│9只 │所) │P .C .之負責人│ │
│ │標之耳環 │ │ │Angela Kim │ │
├──┼─────────┼──┼─────┼───────┼───────┤
│ 3 │仿冒「LV」商標之手│10件│路易威登馬│趙俊堯 │桃園地檢署97年│
│ │鍊 │ │爾悌耶公司│ │度偵字第4123號│
├──┼─────────┼──┤ │ │卷第36至42頁 │
│ 4 │仿冒「LV」商標之項│2件 │ │ │ │
│ │鍊 │ │ │ │ │
├──┼─────────┼──┤ │ │ │
│ 5 │仿冒「LV」商標之耳│2件 │ │ │ │
│ │環 │ │ │ │ │
├──┼─────────┼──┼─────┤ │ │
│ 6 │仿冒「GUCCI 」商標│9件 │固喜歡固喜│ │ │
│ │之項鍊 │ │公司 │ │ │
├──┼─────────┼──┤ │ │ │
│ 7 │仿冒「GUCCI 」商標│6件 │ │ │ │
│ │之耳環 │ │ │ │ │
├──┼─────────┼──┼─────┼───────┼───────┤
│ 8 │仿冒「CHANEL」商標│9條 │香奈兒公司│賴麗玉 │桃園地檢署97年│




│ │之項鍊 │ │ │ │度偵字第4123號│
├──┼─────────┼──┤ │ │卷第43至48 頁 │
│ 9 │仿冒「CHANEL」商標│2條 │ │ │ │
│ │之手鍊 │ │ │ │ │
├──┼─────────┼──┤ │ │ │
│ 10 │仿冒「CHANEL」商標│7對 │ │ │ │
│ │之耳環 │ │ │ │ │
├──┼─────────┼──┼─────┤ │ │
│ 11 │仿冒「BVLGARI 」商│7條 │普魯嘉里公│ │ │
│ │標之項鍊 │ │司 │ │ │
├──┼─────────┼──┤ │ │ │
│ 12 │仿冒「BVLGARI 」商│2對 │ │ │ │
│ │標之耳環 │ │ │ │ │
├──┼─────────┼──┼─────┼───────┼───────┤
│ 13 │仿冒「CD」商標之耳│2件 │克麗絲汀迪│唐朝智慧財產有│桃園地檢署97年│
│ │環 │ │奧高巧股份│限公司 │度偵字第4123號│
│ │ │ │有限公司 │ │卷第49至5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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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