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29號
TYDM,109,單禁沒,229,202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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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捌壹貳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玖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聖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係屬違禁物, 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按檢察 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各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實檢 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報告編號UL/2018/0000 0000及UL/2018/00000000號鑑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是上 開扣案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 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 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 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 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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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