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嗣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聲
沒字第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嗣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 把,經鑑驗認 定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 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 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秦嗣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惟扣案之手指虎1 把,經鑑驗後,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 7 年8 月2 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16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 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相片在卷可稽,至此足認扣案之手指虎確 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刀械,核屬 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