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15號
TYDM,108,附民,715,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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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附民原告  林守忠


      高宗坤


附民被告  王仕捷



      蘇貫銜


附民被告  彭依晟



法定代理人 彭國勝



法定代理人 王云薰


附民被告  芮子恩



法定代理人 芮光輝



法定代理人 廖佩玲 (已歿)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8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蘇貫銜芮子恩王仕捷被訴傷害案件,因原告撤 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20 號刑事判決諭 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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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