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31號
TYDM,108,訴緝,31,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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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臣偉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
89、11405 、1312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臣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林建中」署名共陸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引用之附 表㈠、㈡均依序改為引用本判決後所附之附表一、二,並補 充附表三;犯罪事實欄一、第9 列時間更正為「於103 年10 月7 日至10月9 日間之某日」,第11至12列之領取物品補充 為「裝有附表一所示各該人所有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等資 料及買雪香邱宋宥周震雄等人所寄送之包裹」,第13列 偽簽之署押補充為「偽簽『林建中』之署名共6 枚(如附表 三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臣偉於本院準備、審理 程序之自白(本院訴緝卷二第140 、174 頁)」外,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昭成、李宗杰就上開犯行,均具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先後於宅急便配送聯上偽造「林建中」之署名(如附表 三所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僅



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雖先後偽造私文書又持以行 使之行為,然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且時間及空間上 具密接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較 為合理。另被告就附表三編號4 至6 所示宅急便配送聯偽簽 「林建中」之署名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之偽造署押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附表二編號2 、4 、6 至9 、11、15所 示各該被害人多次實施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或交付線上遊戲點數密碼,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二編號2 、4 、 6 至9 、11、15所示所示各被害人,亦有因受詐騙購買點數 部分,關於購買點數詐騙事實及金額均未記載;就附表二編 號1 、11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僅於起訴書記載與如 附表一所示各金融機構帳戶相關之部分,惟共同正犯間,在 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 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 責,前亦敘及,是就上開各該被害人其餘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遭詐欺之款項(含交付遊戲點數及匯款至附表一所示 各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均詳如附表二),均 堪認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實施之詐欺犯行所致,依前揭說明 ,與各該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如附表二所示各次3 人以共同詐 欺取財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 訴意旨雖認上開各罪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惟本院就此部分法律見解有所不同,爰就此說明。 ㈥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 益,依同案被告陳昭成之指揮領取裝有人頭金融機構帳戶之 包裹,並偽簽「林建中」之署名,復將該帳戶交予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作為詐騙被害人之工具,造成數被害人受有財產損 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實有不該;兼衡以被告 所參與之詐欺犯行造成各該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侵害程度,並 比較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昭成、李宗杰就本案起訴事實之參與 程度,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併 審酌犯罪所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二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其等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 法第2 條第2 項亦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 沒收部分,應直接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規定,合先敘 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該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 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述因本案獲得新臺幣(下同)50 0 元之報酬等語(偵11405 號卷第17頁、本院訴緝卷二第14 1 頁),而觀諸全卷,並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證明被告因本 案獲有更多之金額,爰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犯罪所得為500 元,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所偽造之宅急便配送聯共6 張,因被告已行使交付與 宅急便職員收受,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被 告於其上偽造之「林建中」署名共6 枚(如附表三所示), 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至其 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檢察官亦未就 此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號│所有人│ 金融機構名稱 │ 帳 號 │ 備 註 │
│ │ │ │ │ │
├──┼───┼──────────┼───────────────┼─────────┤
│1 │戴佳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德│000-00000000000000號 │貨運單號:77-0412-│
│ │ │分行 │ │4932 號 │
├──┤ ├──────────┼───────────────┤(見偵字13124 號卷│
│2 │ │元大商業銀行桃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 │一第43頁) │
├──┤ ├──────────┼───────────────┤ │
│3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林內郵局 │ │ │
├──┼───┼──────────┼───────────────┼─────────┤
│4 │陳立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000號 │貨運單號:77-1159-│
│ │ │公司台中分行 │ │7285 號 │
│ │ │ │ │(見偵字13124 號卷│
│ │ │ │ │一第43頁) │
├──┼───┼──────────┼───────────────┼─────────┤
│5 │黃倖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000-000000000000號 │貨運單號:77-0149-│
│ │ │分行 │ │1396 號 │
├──┤ ├──────────┼───────────────┤(見偵字13124 號卷│
│6 │ │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 │一第43頁) │
├──┤ ├──────────┼───────────────┤ │
│7 │ │彰化銀行鹿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8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000-00000000000號 │ │
│ │ │分行 │ │ │
├──┤ ├──────────┼───────────────┤ │
│9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地點匯款│ 證 據 │ 宣 告 刑 │
│ │(告訴人) │ │金額及匯入帳號(新│ │ │
│ │ │ │臺幣) │ │ │
├──┼─────┼────────────────┼─────────┼───────────────┼────────────┤




│1 │ 林梅鳳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人│①於103 年10月9日 │①林梅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員於103 年10月9 日晚間6 時16分許│ 晚間6 時59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75至78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致電林梅鳳,佯稱其前於「123 購物│ 彰化秀傳醫院內之│②林梅鳳台新銀行、臺灣銀行ATM │月。 │
│附表│ │網」網站消費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 台灣銀行ATM 匯款│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 │
│二編│ │失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期扣款599 │ 29, 989 元至附表│ 13124 號卷二第79頁)。 │ │
│號1 │ │元並連續12個月云云,後隨即另由詐│ 一編號3 之帳戶。│ │ │
│) │ │欺集團成員假冒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電林梅鳳,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 晚間7 時27分許於│ │ │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林梅鳳陷於│ 彰化市中正路1 段│ │ │
│ │ │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 之台新銀行ATM 以│ │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現金匯款30,000元│ │ │
│ │ │ │ 至000-0000000000│ │ │
│ │ │ │ 0914號帳戶。 │ │ │
├──┼─────┼────────────────┼─────────┼───────────────┼────────────┤
│2 │ 邱郁欣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購物客服│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邱郁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彰化│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人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9 時7 │ 間某時許於苗栗縣│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000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分許致電邱郁欣,佯稱邱郁欣前於│ 苗栗市豪榮7-11便│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 至10頁)。│月。 │
│附表│ │ 購物網站消費時,因作業人員作業│ 利超商內之中國信│②邱郁欣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 │
│二編│ │ 疏失誤設為12期分期付款云云,後│ 託ATM 匯款29,985│ (同上卷第19頁)。 │ │
│號2 │ │ 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庫銀│ 至附表一編號6 之│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103 │ │
│、13│ │ 行客服人員致電邱郁欣,佯稱其需│ 帳戶。 │ 年11月14日合金彰營字第103000│ │
│) │ │ 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②於103 年10月10日│ 3712號函暨附件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 ,致使邱郁欣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間某時許於苗栗縣│ 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5至27頁│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苗栗市豪榮7-11便│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利超商內之中國信│ │ │
│ │ │②詐欺集團於同日撥打電話予邱郁欣│ 託ATM 匯款19,942│ │ │
│ │ │ ,於邱郁欣完成前開匯款後,再要│ 至附表一編號6 之│ │ │
│ │ │ 求邱郁欣提領7,000 元購買遊戲點│ 帳戶。 │ │ │
│ │ │ 數,致邱郁欣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購買7,000 元之遊戲│ │ │ │
│ │ │ 點數,並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3 │ 林曼君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人│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林曼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40分許│ 晚間7 時14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95至97頁)。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致電林曼君,佯稱林曼君前於「123 │ 桃園市楊梅區萬大│②林曼君之中華郵政ATM 自動櫃員│月。 │
│附表│ │團購網」網站消費時,因作業人員作│ 路116 巷46號之瑞│ 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13124 號│ │
│二編│ │業疏失誤設為12筆交易,如未取消將│ 塘郵局匯款5,249 │ 卷二第98頁)。 │ │
│號3 │ │收到網購公司之存證信函云云,後隨│ 元至附表一編號3 │ │ │
│) │ │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華郵政客│ 之帳戶。 │ │ │
│ │ │服人員致電林曼君,佯稱其需依指示│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林│ 晚間7 時16分許於│ │ │
│ │ │曼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桃園市楊梅區萬大│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路116 巷46號之瑞│ │ │
│ │ │帳戶中。 │ 塘郵局匯款4,003 │ │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3 │ │ │
│ │ │ │ 之帳戶。 │ │ │
├──┼─────┼────────────────┼─────────┼───────────────┼────────────┤
│4 │ 楊佩茹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楊佩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午4 時許致電楊佩茹,佯稱為「瘋│ 晚間6 時27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100 至102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狂賣家」之客服人員,因公司營業│ 嘉義縣朴子市光復│ 。 │月。 │
│附表│ │ 上之業務疏失,須辦理停止轉帳,│ 路郵局匯款29,985│②楊佩茹之中華郵政ATM 自動櫃員│ │
│二編│ │ 因部分未轉出,須至全家便利超商│ 元至附表一編號1 │ 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13124 號│ │
│號4 │ │ 購買GASH點數云云,致使楊佩茹陷│ 之帳戶。 │ 卷二第103 頁)。 │ │
│) │ │ 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購│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 買29,000元之GASH點數,並告知遊│ 晚間6 時29分許於│ │ │
│ │ │ 戲點數密碼。 │ 嘉義縣朴子市光復│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另向楊佩茹佯稱:其│ 路郵局匯款2,050 │ │ │ │
│ │ │ 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 元至附表一編號1 │ │ │
│ │ │ 云,致楊佩茹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之帳戶。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5 │ 李庭豪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露天拍賣工作人│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李庭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許致電│ 下午5 時54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105 至106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李庭豪,佯稱李庭豪前於露天拍賣網│ 新竹縣竹北市之合│ 。 │月。 │
│附表│ │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導致│ 作金庫ATM 匯款15│②李庭豪之合作金庫銀行ATM 自動│ │
│二編│ │大量下標,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 ,412元至附表一編│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1312│ │
│號5 │ │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李庭豪陷於錯誤│ 號2 之帳戶。 │ 4 號卷二第107 頁)。 │ │
│) │ │,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②於103 年10月9 日│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下午5 時56分許於│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之合│ │ │
│ │ │ │ 作金庫ATM 匯款2,│ │ │
│ │ │ │ 585 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2 之帳戶。 │ │ │
├──┼─────┼────────────────┼─────────┼───────────────┼────────────┤
│6 │ 林伯宴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燦坤3C客服人│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林伯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 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4 時39分│ 下午5 時35分許於│ 13124 號卷二第109 至111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許致電林伯宴,佯稱林伯宴前於燦│ 雲林縣斗六市文化│ 。 │月。 │
│附表│ │ 坤3C購物時,因作業人員刷錯條碼│ 路27號之台灣銀行│②林伯宴之臺灣銀行ATM 交易明細│ │
│二編│ │ 導致有其他12筆交易未完成,並佯│ AT M匯款29,989元│ 表(見偵字13124 號卷二第112 │ │




│號6 │ │ 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 至附表一編號2 之│ 頁)。 │ │
│) │ │ 作云云,致使林伯宴陷於錯誤,遂│ 帳戶。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林│ │ │ │
│ │ │ 伯宴,於林伯宴完成前開匯款後,│ │ │ │
│ │ │ 再要求林伯宴購買遊戲點數,致林│ │ │ │
│ │ │ 伯宴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購買39,000元之遊戲點數,並│ │ │ │
│ │ │ 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7 │ 曾亮勛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露天拍賣客服│①於103 年10月9 日│①曾亮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人員於103 年10月9 日下午5 時21│ 下午5 時21分後某│ 13124 號卷二第114 至117 頁)│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分許致電曾亮勛,佯稱曾亮勛前於│ 時許於台北市中正│ 。 │月。 │
│附表│ │ 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 區螢橋郵局匯款22│②曾亮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 │
│二編│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月│ ,116元至附表一編│ 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見偵字13│ │
│號7 │ │ 扣款250 元並連續12個月云云,後│ 號2 之帳戶。 │ 124 號卷二第119 至120 頁)。│ │
│) │ │ 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作金│ │③曾亮勛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見│ │
│ │ │ 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曾亮勛,佯稱│ │ 偵字13124 號卷二第121 頁)。│ │
│ │ │ 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云云,致使曾亮勛陷於錯誤,遂依│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 │ │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曾│ │ │ │
│ │ │ 亮勛,於曾亮勛完成前開匯款後,│ │ │ │
│ │ │ 再要求曾亮勛購買遊戲點數,致曾│ │ │ │
│ │ │ 亮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購買19,000元之遊戲點數,並│ │ │ │
│ │ │ 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8 │ 高瑜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高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彰│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間6 時5 分許致電高瑜,佯稱高瑜│ 晚間6 時30分許於│ 化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前於網路購物購買電動牙刷時,因│ 嘉義市東區體育路│ 1 號卷第10至12頁)。 │月。 │
│附表│ │ 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誤將交易設定為│ 之萊爾富超商內AT│②高瑜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及交易│ │
│二編│ │ 購買12筆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 M 匯款29,912元至│ 明細(見同上卷第20至24頁)。│ │
│號8 │ │ 團成員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 附表一編號9 之帳│③台灣銀行鹿港分行103 年11月11│ │
│) │ │ 致電高瑜,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 戶。 │ 日鹿港營密字第10350008911 號│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高瑜陷│ │ 函暨附件帳戶往來明細(見同上│ │
│ │ │ 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卷第25至26頁)。 │ │
│ │ │ 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晚間19時30分│ │ │ │
│ │ │ 許撥打電話予高瑜,於高瑜完成前│ │ │ │
│ │ │ 開匯款後,再要求高瑜購買遊戲點│ │ │ │
│ │ │ 數,致高瑜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購買56,000元之遊戲點│ │ │ │
│ │ │ 數,並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9 │ 楊昱彥 │①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中華郵政服務│①於103 年10月11日│①楊昱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人員於103 年10月11日晚間8 時46│ 晚間8 時46分後某│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起訴書記│ 分許致電楊昱彥,佯稱楊昱彥前於│ 時許於台中市豐原│ 1530號卷第10至12頁反面、13至│月。 │
│附表│載為楊昱「│ 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 區中山路之萬泰銀│ 14、33至37、38至41頁)。 │ │
│二編│展」,應予│ 作業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云云,後│ 行內之ATM 匯款30│②楊昱彥匯款及購買點數之監視器│ │
│號9 │更正) │ 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華郵│ ,000元至附表一編│ 畫面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至│ │
│) │ │ 政客服人員致電楊昱彥,佯稱其需│ 號4 之帳戶。 │ 32頁)。 │ │
│ │ │ 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③楊昱彥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 │
│ │ │ ,致使楊昱彥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 及發票(見同上卷第46至47頁)│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 │ 。 │ │
│ │ │ 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 │ │②詐欺集團復於楊昱彥完成前開匯款│ │ │ │
│ │ │ 後,再要求楊昱彥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致楊昱彥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購買43,000元之遊戲點數│ │ │ │
│ │ │ ,並告知遊戲點數密碼。 │ │ │ │
├──┼─────┼────────────────┼─────────┼───────────────┼────────────┤
│10 │ 陳俞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1日晚間│①於103 年10月11日│①陳俞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9 時許致電陳俞君,假冒為元大銀行│ 間9 時9 分許於新│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客服人員,並佯稱陳俞君於網路購物│ 竹市東大路三段68│ 1530號卷第77頁正、反面)。 │月。 │
│附表│ │遭扣款,須依指示至ATM 取消扣款云│ 4 號之7-11便利商│②陳俞君之中國信託ATM 自動櫃員│ │
│二編│ │云,致使陳俞君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內ATM匯款29,225 │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80頁│ │
│號10│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 元至附表一編號4 │ )。 │ │
│) │ │額至右列帳戶中。 │ 之帳戶。 │ │ │
├──┼─────┼────────────────┼─────────┼───────────────┼────────────┤
│11 │ 陳春梅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1日下│①於103 年10月11日│①陳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 午5 時45分許致電陳春梅,佯稱陳│ 晚間6 時32分於桃│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春梅前於「123 購物網」網站購物│ 園市中壢區中正路│ 1530號卷第82至83頁反面)。 │月。 │
│附表│ │ 時,因作業人員刷錯條碼導致消費│ 之中壢大崙郵局AT│②陳春梅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明細│ │
│二編│ │ 金額誤植為12次,其需依指示至AT│ M 匯款29,987元至│ (見同上卷第87頁正、反面、88│ │
│號11│ │ 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陳春│ 000-000000000000│ 頁反面至89頁)。 │ │
│) │ │ 梅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3號帳戶。 │③陳春梅之中華郵政、萬泰銀行AT│ │




│ │ │ 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②於103 年10月11日│ 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 │
│ │ │ 帳戶中。 │ 晚間7 時54分許至│ 上卷第88頁)。 │ │
│ │ │②詐欺集團於同日撥打電話予陳春梅│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 │ │
│ │ │ ,於陳春梅完成前開匯款後,再向│ 東路13之1 號萬泰│ │ │
│ │ │ 要求陳春梅購買遊戲點數,致陳春│ 銀行ATM 匯款50,0│ │ │
│ │ │ 梅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00元至附表一編號│ │ │
│ │ │ 指示購買45,000元遊戲點數,並告│ 4 之帳戶。 │ │ │
│ │ │ 知遊戲點數密碼。 │③於103 年10月11日│ │ │
│ │ │ │ 晚間8 時7 分許至│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 │ │
│ │ │ │ 東路13之1 號之萬│ │ │
│ │ │ │ 泰銀行ATM 匯款30│ │ │
│ │ │ │ ,000元至附表一編│ │ │
│ │ │ │ 號4 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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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梁健華 │詐欺集團假冒為露天拍賣賣家於103 │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梁健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年10月10日某時許致電梁健華,佯稱│ 時許於高雄市鹽埕│ 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梁健華前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誤│ 區某處之ATM匯29,│ 762 號卷第10頁正、反面)。 │月。 │
│附表│ │設為12筆訂單,如不取消將連續扣款│ 985 元至附表一編│②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3 年11│ │
│二編│ │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號7 之帳戶。 │ 月7 日彰鹿字第10300200號函暨│ │
│號12│ │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致電梁健華,佯稱│ │ 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 │
│) │ │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 │ 上卷第20至23頁)。 │ │
│ │ │云,致使梁健華陷於錯誤,遂依詐欺│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 │ │ │
│ │ │額至右列帳戶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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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劉昭儀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亞瑪勁客服人員│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劉昭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7 時許致電劉│ 晚間7 時24分許於│ 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昭儀,佯稱其前於亞馬勁網站購物時│ 台北市承德路3 段│ 11091 號卷第10至12頁)。 │月。 │
│附表│ │,因作業人員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付│ 53之7-11便利超商│②劉昭儀之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 │
│二編│ │款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假│ 內ATM 匯款29,985│ 庫銀行AT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號14│ │冒玉山銀行經理,佯稱其需依指示至│ 元至附表一編號5 │ 表(見同上卷第20頁)。 │ │
│) │ │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劉昭│ 之帳戶。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儀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②於103 年10月10日│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晚間7 時43分許於│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中。 │ 台北市承德路3 段│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同上卷│ │
│ │ │ │ 10之合作金庫ATM │ 第63至64頁反面)。 │ │
│ │ │ │ 匯款25,046元至附│ │ │
│ │ │ │ 表一編號5 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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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范淳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范淳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6 時42分前某時許致電范淳一,佯稱│ 晚間6 時42分許於│ 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起訴書誤│范淳一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因數│ 台北市南港區福德│ 11091 號卷第24頁正、反面)。│月。 │
│附表│載為范「純│量點錯需重新變更,需依指示至ATM │ 街郵局之ATM 匯款│②范淳一之中華郵政ATM 自動櫃員│ │
│二編│」一)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范淳一陷│ 19, 007 元至附表│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30頁│ │
│號15│ │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 一編號5 之帳戶。│ )。 │ │
│) │ │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 │ │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同上卷│ │
│ │ │ │ │ 第63至64頁反面)。 │ │
├──┼─────┼────────────────┼─────────┼───────────────┼────────────┤
│15 │ 林君翰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林君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 間8 時13分許致電林君翰,佯稱林│ 晚間8 時49分許於│ 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 君翰前於全家便利商店使用FamiPo│ 台灣某處之第一銀│ 11091 號卷第34至37頁)。 │月。 │
│附表│ │ rt購買車用吸塵器時,因購物過程│ 行ATM 匯款9,994 │②林君翰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 │
│二編│ │ 出問題須持續消費云云,後隨即另│ 元至附表一編號5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 │
│號16│ │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第一銀行客服│ 之帳戶。 │ 第49頁)。 │ │
│) │ │ 人員,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②於103 年10月10日│③林君翰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 │
│ │ │ 櫃員機操作云云,致使林君翰陷於│ 晚間9 時47分許於│ 交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50頁│ │
│ │ │ 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 台灣某處之第一銀│ )。 │ │
│ │ │ 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行ATM 匯款19,985│④林君翰之第一銀行ATM 自動櫃員│ │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6 │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52頁│ │
│ │ │②詐欺集團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林君翰│ 之帳戶。 │ )。 │ │
│ │ │ ,於林君翰完成前開匯款後,再要│ │⑤林君翰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及交│ │
│ │ │ 求林君翰購買遊戲點數,致林君翰│ │ 易明細(見同上卷第53至61頁)│ │
│ │ │ 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購買87,000元之遊戲點數,並告知│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遊戲點數密碼。 │ │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 │ │ 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同上卷│ │
│ │ │ │ │ 第63至64頁反面)。 │ │
│ │ │ │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103 │ │
│ │ │ │ │ 年11月14日合金彰營字第103000│ │
│ │ │ │ │ 03712 號函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 │
│ │ │ │ │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同上卷第│ │
│ │ │ │ │ 65至67頁)。 │ │
├──┼─────┼────────────────┼─────────┼───────────────┼────────────┤




│16 │ 林千岳 │詐欺集團假冒為露天拍賣賣家於103 │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林千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彰化│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年10月10日晚間6 時9 分許致電林千│ 晚間9時1分前某時│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000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起訴書誤│岳,佯稱林千岳前於露天拍賣網站購│ 許於台北市中正區│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9 至11頁)。│月。 │
│附表│載姓名為林│物時,誤設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 公園路13號ATM 匯│②林千岳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 │
│二編│君翰) │解除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 款27,520元至附表│ (見同上卷第31頁)。 │ │
│號17│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千│ 一編號5 之帳戶。│③林千岳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自動│ │
│) │ │岳,佯稱其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②於103 年10月10日│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 │
│ │ │機操作云云,致使林千岳陷於錯誤,│ 晚間9時1分許於台│ 33頁)。 │ │
│ │ │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匯│ 北市中正區公園路│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 │ 13號ATM 匯款100 │ 103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322│ │
│ │ │ │ 元至附表一編號8 │ 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 │
│ │ │ │ 之帳戶。 │ 及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9│ │
│ │ │ │ │ 至73頁)。 │ │
│ │ │ │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1月28│ │
│ │ │ │ │ 日(103)兆銀台中字第第210號│ │
│ │ │ │ │ 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
│ │ │ │ │ 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至67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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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王元靖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瘋狂賣客購物網│①於103 年10月10日│①王元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彰化│蔡臣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起│ (告訴) │站人員於103 年10月10日晚間8 時21│ 晚間9 時27分許於│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000000000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訴書│ │分許致電王元靖,佯稱王元靖前於瘋│ 台南市南區金華路│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1頁正、反面│月。 │
│附表│ │狂賣客網站簽收一筆簽單,該簽單有│ 之台新銀行內ATM │ )。 │ │
│二編│ │簽到王元靖台新銀行帳戶自動轉帳之│ 匯款19,985元至附│②王元靖之台新銀行ATM 自動櫃員│ │
│號18│ │簽單云云,後隨即另由詐欺集團成員│ 表一編號8 之帳戶│ 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49頁│ │
│) │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需依│ 。 │ )。 │ │
│ │ │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1月28│ │
│ │ │使王元靖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 │ 日(103)兆銀台中字第第210號│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匯款右列金額至右│ │ 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
│ │ │列帳戶中。 │ │ 易明細(見同上卷第63至67頁)│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文 件│欄 位│偽造之署押 │備 註│
├──┼──────────┼──────┼───────┼────────┤
│1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陳立芳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3 頁) │
├──┼──────────┼──────┼───────┼────────┤




│2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戴佳真(│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卷│
│ │ │ │ │一第43頁) │
├──┼──────────┼──────┼───────┼────────┤
│3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黃倖瑜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3 頁) │
├──┼──────────┼──────┼───────┼────────┤
│4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買雪香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4 頁) │
├──┼──────────┼──────┼───────┼────────┤
│5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邱宋宥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4 頁) │
├──┼──────────┼──────┼───────┼────────┤
│6 │宅急便配送聯(貨運單│「收件人」欄│「林建中」署名│寄件人:周震雄
│ │號:00-0000-0000號)│ │1枚 │(見偵字13124 號│
│ │ │ │ │卷一第44 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3124號
104年度偵字第3689號
104年度偵字第11405號
被 告 陳昭成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被 告 蔡臣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宗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昭成蔡臣偉與李宗杰自民國103年9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0 月間某日止,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及收取人頭帳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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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