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鈺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本院106 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273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鈺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鈺雯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9 月25日以106 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並於106 年10月17日確定在案(下 稱前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7 月間故意更犯侵占 罪,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0日以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133 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並在前開緩刑期內之108 年6 月17日 確定(下稱後案)。惟該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於緩 刑期前因故意犯侵占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2 月宣告 確定,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聲請意旨誤 載為同條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二、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力。但依刑法第75條第2 項、第75條之1 第2 項撤銷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亦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 ,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 之權限,於該條第1 項規定係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實質要件,供作審認之 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 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 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 、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 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
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以為審認之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原簡字第30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並於106 年10月17日確定在案 ,且其於緩刑期(106 年10月17日至108 年10月16日)前, 於106 年7 月間故意更犯侵占罪,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0日 以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13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暨在前 開緩刑期內之108 年6 月17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縱受刑人所犯前案之 緩刑期間自該裁判確定之日(106 年10月17日)起算,緩刑 2 年期間於108 年10月16日業已屆滿,然聲請意旨乃以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作為得撤銷之事由而聲請撤銷之, 徵諸刑法第76條但書、第75條之1 第2 項及第75條第2 項之 規定,因後案係於108 年6 月17日確定,即聲請人應於108 年12月17日前為本件之撤銷緩刑宣告聲請,而前開聲請則於 108 年10月18日已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卷內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08 年10月17日桃檢東未108 執聲2732字第1089094765 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可佐,是本件聲請於程序上尚屬適法, 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前案為詐欺罪、後案為侵占罪,二案所犯罪 名雖有不同,然前開各罪所保護之法益類似,並前案之犯罪 情節為受刑人向被害人佯稱:其因其母親同居人之妹妹「葉 阿姨」為麗星郵輪招攬客人,可以較優惠價格代訂旅遊行程 云云,使被害人因前開詐術陷於錯誤,而給付款項與受刑人 等情;再觀諸後案之犯罪情節乃受刑人向被害人佯稱:其可 代為與旅行社接洽辦理云云,使被害人信以為真,繼而同意 受刑人代為接洽訂約,並給付款項與受刑人等情,前、後案 皆係受刑人藉由代訂或接洽旅遊行程,取得被害人之信任及 給付款項後,再將該等款項納為己用,是受刑人就前、後案 所違反法規範之情節相似,足徵受刑人法治觀念欠佳,嚴重 忽視他人財產權,且前、後案之犯罪均非屬偶發性質,已堪 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聲請人所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 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