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8年度,255號
TYDM,108,審交訴,25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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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福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
字第1363號、108 年度偵字第250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福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耀福(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另 由本院審理判決)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上午7 時4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環 北路往桃園方向行駛,行經環北路與新生路交岔路口欲左轉 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左轉 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 道搶先左轉,機車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 式進行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路面濕潤、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最外側車道左轉,適有 翁秀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 中間車道自後駛至,翁秀娟為閃避陳耀福緊急煞車而倒地, 並受有頭部外傷、門齒部分損傷、四肢多處擦傷挫傷、左肩 肌肉拉傷等傷害。詎陳耀福於肇事後,明知翁秀娟受傷,竟 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報警處理並留待現場為必要之救護 措施,即逕自騎車離去。嗣警據報前往處理,調閱監視器,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翁秀娟與被告陳耀福調解成立後,於 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在卷可佐,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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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