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8年度,73號
TYDM,108,壢交簡附民,73,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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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陳星娜  
附民被告  駱彥嘉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駱彥嘉之父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駱彥嘉之母
上列被告因過傷傷害案件(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232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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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