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92號
TYDM,108,原訴,92,2020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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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92號
被   告 唐光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護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光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唐光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 名義詐欺取財、同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刑 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罪嫌重大。又本件係 跨國經濟犯罪,集團成員人數眾多,犯罪分工細膩、尚有共 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及滅證之虞,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認被告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後經本院諭知自108 年12月30日起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羈押期間於109 年1 月28日屆滿, 本院於109 年1 月8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關於逃亡之 虞之羈押原因仍然繼續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 ,爰諭知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9 年1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9 年3 月28日屆滿,經本院於 109 年3 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上開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 屬存在,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准被告以新臺幣( 下同)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自承無法覓保,尚無法 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確保其到案接受裁判及 執行,故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應自109 年3 月29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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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