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25號
TYDM,108,原訴,2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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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濟宇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具 保 人 應莞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879 、913 、2783、3828、4455號),及移送併
辦(108 年度偵字第8573、857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應莞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濟宇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應莞欣為被 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 庭,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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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