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軍竤 林祐任 劉明哲 曾廷澔(原名曾庭浩) 鄭韋綺 馬東海(原名馬連山) 孫浚耀 黃紫婕選任辯護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彥旻 顏淳萱 馬克強 杜心智 吳伸吉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李庚道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鄭棠議 王文君 趙子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142號、第6518號、第6522號、第6524號、第6525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32號、第6533號、第6536號、第6537號、第6538號、第6653號、第6654號、第6655號、第665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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