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30號
TYDM,105,附民,330,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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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張課弛

被   告 陳筠非

      呂冠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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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