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4號
SCDV,109,除,44,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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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寇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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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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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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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5075-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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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391-0 │ │1 │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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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