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3號
SCDV,109,訴,18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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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邱順建 
      葉博任 
      黃湧芳 
      陳國忠 
      倪淑卿 
      陳甫彥 
      王俊雄 
      歐陽文翰
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被   告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太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
108 年度訴字第9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 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 ,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 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 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 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98 6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 8 年補字第15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惟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5 月8 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 ,有送達證書及所附信封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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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